一、旅客免费携带的物品
1、旅客随身携带乘车的物品,每一张全价票(含革命伤残军人优待票)可免费携带10千克,每一张儿童票可免费携带5千克;体积不能超过0.02立方米,长度不得超过1.8米,并以能放置本人座位下或者行李架(箱)内为限,残疾人可免费携带其代步轮椅。超过规定时,其超过部分按行包收费。
2、轻泡物品按体积每0.003立方米折合1千克的折算标准确定计费重量。
3、携带的物品占用座位时,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。
二、旅客限量携带的物品
1、白酒2公斤,须包装完好。
2、气体打火机2只,安全火柴10小盒,不超过100毫升的充气用液化气1罐。
3、指甲油、染发剂1瓶(不超过20毫升)。
4、冷烫精1瓶(不超过100毫升)。
5、摩丝、发胶、衣领净、杀虫剂、空气清新剂1瓶(不超过300毫升)。
6、小型宠物1只,但需装入容器托运。
7、乘坐城乡公共汽车和普通客运班车的可携带初生雏禽10只或小型成禽2只,幼畜1只,但需装入容器托运。
8、军警和公安人员随身佩带的枪支及配备的适量子弹,经出示持枪证,可以携带乘车。
三、旅客禁止携带的物品
1、爆炸物品类:
(1)弹药:炸弹,手榴弹,照明弹、燃烧弹、烟幕弹,信号弹、催泪弹、毒气弹和子弹(空包弹、战斗弹、检验弹、教练弹)等。
(2)爆破器材:炸药、雷管、导火索、导爆索、非电导爆系统、爆破剂等。
(3)烟火制品:礼花弹、烟花,爆竹等。
2、管制刀具:
(1)匕首,三梭刀(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)、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、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、双刃、三棱尖刀等。
(2)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戴、使用的藏刀、腰刀、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,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,使用。
3、易燃,易爆物品:
(1)氢气、氧气、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、液化气体。
(2)黄磷、白磷、硝化纤维(含胶片)、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。
(3)金属钾、钠、碳化钙(电石)、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。
(4)汽油、煤油、柴油、苯、乙醇(酒精)、油漆、稀料、松香油等易燃液体。
(5)闪光粉、固体酒精、赛璐珞等易燃固体。
(6)过氧化钠、过氧化钾、过氧化铅、过醋酸等各种无机、有机氧化剂。
4、毒害品:氰化物,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。 5、腐蚀性物品:硫酸,盐酸、硝酸,有液蓄电池,氢氧化钠、氢氧化钾等。 6、放射性物品: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。
7、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:有强烈刺激性气味、恶臭等异味的物品。
8、动物(本规定第二条第六款的除外)。 9、尸体、尸骨。
10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,运输的物品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