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条、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卫生,行包托运处的工作人员可对行包托运人托运的行包当面查验;行包托运人拒绝查验的,不予托运。
第五条、行包要包装严密,捆扎牢固,标志明显,适宜装卸。
第六条、行包到达后,应立即通知收件人提取,超过保管期限3个月无人领取的,由小件行李寄存处登记造册,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。
第七条、到达行包凭行包票提取。遗失行李票的,凭有效证件,经验证无讹,提取行包。如行包已被他人持票取走,车站应协助查询,但不负赔偿责任。
第八条、因车站或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托运行包灭失、损坏的,按照全部损失全部赔偿,部分损失部分赔偿的原则。由责任方按下列规定赔偿:
1.非保价行包每千克最高赔偿额一般不超过10元,如失主持有证明物品内容和价格的凭证,可按国家定价或比照当地商店同类商品价格赔偿。
2.损坏物品能修复者,按修理费加送修运费赔偿;不能修复,但尚能使用者,按损失程度所减低的价值赔偿。
3.保价行包灭失,按托运时申明的价格赔偿。部分灭失,按声明价格赔偿灭失部分。
第九条、行包托运营业时间为:早上6:00-晚上18:00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