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小件行李寄存以单件每5千克为一个计费单位。按天计收,不足5千克的尾数按5千克计算。
2、每1千克小件行李的体积超过0.003立方米为轻泡行李、按体积每0.003立方米折合1千克的折算标准确定计费重量。
第二条、收费标准:批准文号 锡价服[2006]309号。
元/件、次
类 别 |
范 围 |
寄存费 |
小 件 |
长宽高之和小于80厘米或重量低于5千克 |
2 |
中 件 |
长宽高之和80―120厘米或重量低于5―10千克 |
4 |
大 件 |
长宽高之和120―160厘米或重量低于10―20千克 |
6 |
特大件 |
超过上述范围的特大或笨重件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|
备 注 |
行包寄入至当日24点为一次 |
第四条、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卫生,小件行李寄存处的工作人员可对寄存人寄存的行李当面查验;寄存人拒绝查验的,不予寄存。
第五条、小件行李必须包装完好,有破损的行李原则上不予寄存。
第六条、寄存行李必须在约定的保存期内提取,超过保管期限3个月无人领取的,由小件行李寄存处登记造册,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。
第七条、旅客办理提领手续,凭行李票提取行李。遗失行李票的,凭有效证件,经验证无讹,提取行李。
第八条、因车站责任造成寄存行李损坏、灭失的,按每千克最多不超过20元的金额赔偿。
第九条、小件行李寄存保管服务营业时间为:早上5:30-晚上17:30。
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
品 名 |
计量单位 |
计费重量(千克) |
未拆散的自行车 |
辆 |
50 |
残疾人车 |
辆 |
30 |
各种儿童座车 |
辆 |
5―15 |
儿童脚踏车 |
辆 |
10 |
未拆散的缝纫机 |
台 |
50 |
电
视
机
|
360厘米(14英寸)以下 |
台 |
30 |
410―430厘米(16―17英寸) |
台 |
50 |
460厘米(18英寸)以上 |
台 |
80 |
洗
衣
机 |
单缸 |
台 |
50 |
双缸 |
台 |
100 |
未
拆
散
电
风
扇 |
台式 |
台 |
20 |
落地式 |
台 |
40 |